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做好有关政策衔接,保证全面两孩政策在我省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重要意义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02年9月1日施行以来,对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的重要举措和具体行动,遵循了人口发展规律,顺应了人民群众期盼。通过立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保持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有利于中华民族长远发展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及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落实好。
二、做好政策衔接,保证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
为全面准确及时贯彻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必须妥善处理好相关的政策性问题,切实做好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
(一)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度,实行生育服务登记
夫妻在生育一孩和二孩之前,应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乡)两级卫生计生办事大厅登记。登记人应持夫妻双方身份证、2寸合影照3张,填写《生育服务登记表》,领取生育服务证。夫妻也可委托他人办理。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省卫生计生委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及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做好服务,方便群众。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扯皮,拖延不办。认真落实好《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生育服务登记表》表样可在省卫生计生委网站:www.hnjsw.gov.cn下载)。
(二)落实好有关奖励扶助政策
对2015年12月3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的,按有关规定继续给予相应的扶助;已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将来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相应的扶助制度。对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孩子的夫妻,不再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将来也不再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原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以后又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
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帮扶力度,切实解决他们在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三)违法生育的处理问题
2015年12月31日前不符合当时生育规定生育的,仍属于违法生育。已作出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将依据国务院修订后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均按照合法生育办理。关于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性质界定及相关处理,待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依法办理。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是有关延长生育假等奖励措施,需要经过省人大修订《条例》后方能执行。在修订《条例》前,按现行《条例》办理。二是关于再生育第三个子女的问题,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仍需要修订地方性法规后才能实施。若省际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任务不是减轻了,而是更重了,内容更丰富了,要求也更高了。既要帮助群众生好孩子,又要管控可能出现的风险。需要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出生人口动态监测,引导群众合理安排生育,防止出生人口出现大幅波动。要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继续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继续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继续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继续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在机构改革中稳定县乡村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和群众工作队伍,保证各项服务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加强监测预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完善信息动态采集机制,加强人口变动情况调查,跟踪监测出生人口的变动趋势,建立健全人口监测和预报预警制度。对全面两孩政策执行情况及时进行评估和监督,管控可能出现的波动和风险,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实施。
三要加强优质服务。一是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将符合政策拟生育的夫妻纳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目标人群,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服务。二是将符合政策拟生育的夫妻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加强一、二、三级出生缺陷干预,提供便民服务,最大限度降低出生缺陷和高危妊娠发生风险。三是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措施。充分发挥妇幼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专业优势和技术力量,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符合两孩政策拟生育的妇女的孕期保健服务,落实孕期访视措施,及时提供住院分娩帮扶和转诊服务。
四要加强信息反馈。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政策性很强,时效性很强,社会情况千差万别,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