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二孩生育证》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12.25)
《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豫人口〔2012〕13号)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豫人口〔2013〕12号)
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②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③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④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⑤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⑥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⑦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②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③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④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
办理机构: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等均在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办理。
提交材料:
(1)经相关部门签署核实意见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
(3)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
(4)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
(5)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6)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五张。
审批办理流程:
1、填写《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二孩生育证审批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填写:一是在河南人口网下载后填写;二是登录河南人口网,通过《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网上便民服务中心》在线填写;三是到夫妻任何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或村(居、社区)领取后填写。
《二孩生育证审批表》需经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地和现居住地村(居、社区)签署核实意见。
2、材料审核和办理。
乡(镇、街道)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材料齐全的,报送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调查取证的审批时限可延长至调查完毕之后30日内),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材料齐全的,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在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其它奖励后,发给二孩生育证,并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公示;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一次告知乡(镇、街道);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乡(镇、街道),并书面告知理由。乡级生育证登记机关应及时将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存档材料:二孩生育证的审批材料应一案一卷,长期保存。二孩生育证审批卷宗包括卷宗目录,《二孩生育证审批表》,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补正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等复印件,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批准(不予批准)二孩生育决定书及送达回执,二孩生育证复印件,委托人的委托书证明等。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办理
办理时限:乡(镇、街道)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调查取证的审批时限可延长至调查完毕之后30日内)
表格下载 二孩生育证审批表(请点击页面下方“点击下载”进行下载)